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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03-14 09:22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五明示:

1、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明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

2、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3、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4、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5、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档案资料和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五不得:

1、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2、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4、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5、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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