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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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更新时间: 2024-02-28 14:42

退役军人申请参战参试生活补助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户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办理条件

一、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二、认定参战身份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依据,本人档案参战记载完全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任务吻合的,可以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如果档案中无参战记录,但其入伍、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战时间范围和参战部队番代号吻合,也可以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

三、“无工作单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

办理程序

一、初审。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初审。

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记登审核表和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审批通过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7天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录入数据库,发放相关待遇。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户籍在新邵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办理条件

一、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在20111231日前满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

二、初审把关。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签字盖章上报乡镇,填写 《新邵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乡镇和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7天公示。

三、复核、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录入数据库,发放相关待遇。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审核认定。城区退役军人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市退役军人局、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审批,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开始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五、部分衣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号。

办理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3、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91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办事指南

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采集地点:新邵县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申报材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理条件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能够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

三、审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市退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查资料。

四、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到市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公示。审批通过后医疗鉴定结果和审核审批意见逐级返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录入数据库,发放相关待遇。

申报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的还须同时提供受伤时警衔任命书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材料)

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退役军人部门验原件)。

五、原始医疗证明(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及经办人姓名;个人保管的一律提供原件)。

六、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因职业病致残的,提供治疗职业病期间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七、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见证人身份)。

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九、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户籍在新邵的退役军人。

办理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能够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

三、审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市退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查资料。

四、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到市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六、公示。审批通过后医疗鉴定结果和审核审批意见逐级返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无异议后录入数据库,发放相关待遇。

申报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退役证件复印件。

四、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原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3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3年以内由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 》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个人保管的原始医疗证明一律提供原件。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六、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调整残疾等级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户籍在新邵的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办理条件

   一、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申请人或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二、调整残疾等级,经鉴定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不得提高残疾等级。

办理程序

一、审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公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军人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退役军人按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联系方式。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书副本和对公示结果的书面意见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批。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退役军人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逐级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申报材料

一、本人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退役军人部门核验原件);

三、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四、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六、伤残证原件;

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八、《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九、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伤残人员迁入换证抚恤关系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户籍在新邵的已退出现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

办理条件:退出现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转入抚恤关系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迁入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转入抚恤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收到迁入换证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迁入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迁入换证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有关材料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意见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省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发还申请人。

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申报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时间);

三、伤残证原件;

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退役军人部门核验原件);

五、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当地退役军人部门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

六、需要残疾情况医学复查鉴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提供专家小组鉴定意见;

七、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填写《伤残人员迁入换证抚恤登记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期补助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户籍在新邵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办理条件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办理程序

一、申请。患慢性病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经初审后签字盖章上报县局审查。

二、审查、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新邵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以下简称《送检表》),填写《新邵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学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和《送检表》直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专家鉴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本级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五、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所患慢性病已经治愈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六、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定期补助。

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号。

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患病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患病时间、地点、部位、治疗经过和目前病情等。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优抚事项办理时间安排

为方便广大退役军人一站式服务到位,规定办理事项时间。

1、伤残申请:每年3.6.9.12月初。

2、带病回乡申请:每年4.10.11月初。

3“两参”、烈士子女、“三属”生活补助可以随时办理。

4、农村籍年满60周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统一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按到龄月统一到局申报。

51-6级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费;7-10级伤残军人原伤复发的医药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集中申报。

6、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自负部分补贴,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集中到局申请补贴。

7、临时救助:按实按时救助到位。

申请对象: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困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本人申请,村(社区)签字盖章,到所在乡镇服务站进行申请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二次。每季度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配资金到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下季度初各乡镇服务站上报已解决临时救助名单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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