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太芝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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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芝庙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
来源:太芝庙镇 作者: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8-02-14 16:33


太政字〔2018〕  号

太芝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芝庙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的

   

各村(居)委会:

《太芝庙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芝庙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太芝庙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新政发〔2017〕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条 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集体会审、财务公开”的原则,并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制度。“村账乡镇代管”必须坚持“四不变、一不准”的原则,即村级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及审批权不变,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变,村级独立核算主体不变,村级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挪用和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及资源。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成立村账镇代管办公室,与镇财政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并实施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村账镇代管办公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依照《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新政发2017〕9号)的规定负责全各村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村根据自愿原则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账镇代管办公室负责委托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克扣。

第七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收款不开收据。违者,按收款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纪检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村账镇代管办公室统一为各村在指定的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各村所有收入必须存入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管理。各村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坐支,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各村在与上级部门划拨款项时,必须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严禁采用现金的方式直接收付。

第九条 各村获得的各种资金、业务提成和手续费除明确规定给个人之外的,都必须纳入村级收入管理,不得私分。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外,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单位和个人向村民收取车费、生活费等任何费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完整,填写准确,印鉴齐全,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和证明人证实签字。

第十一条 村级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

第十二条 未经审查、审核、审批、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一)村组干部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村固补干部工资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的村、社区聘请的干部待遇可参照其他固补干部的标准发放,又村、社区自筹资金发放。

2、绩效工资。根据年终镇绩效考评的结果分类确定,按照优秀等次不超过6000元/人/年、良好等次不超过4800元/人/年、合格等次不超过2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不合格等次不得发放绩效工资。

3、加班工资。村固补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享受加班费,但每月加班费不超过300元,并在年底一次性支付。

4、其他待遇。在职村固补干部可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以当年缴纳的票据按实报账,不得发放现金。

5、误工补贴。村(居)支两委非固补干部、党员组长等人误工补贴不得超过50元/天并按实际误工天数计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不得超过100元/天并按实际误工天数计算。村(居)固补干部及其他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居)干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不得发放误工补贴。发放误工补贴必须提供误工依据。

(二)其他人员工资

长期聘用人员工资按村(居)委与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酬劳计付工资。本村(居)村(居)民参加村(居)委组织的各种会议(本细则其他条款不得发放的除外)可以发放误工补贴,其标准不得超过50元/天。

除本细则明确的项目外,各村(居)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滥发补助、资金和实物,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各村(居)发放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误工补贴和其他工资所需资金来源只能使用村(居)里自有经费,不得计入往来账;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工资待遇。

(三)日常公用经费

1、办公费。指村里购买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各村凡需购买办公用品,秉着精简节约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并将编制的采购预算报村账镇代管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2、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因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村干部出差一般限制在新邵县范围内,特殊情况需要到县以上部门出差的,须先向村账镇代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代管办主任书面同意后才能出差。(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汽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村干部出差只能乘坐普通(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大突发性、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须先向村账镇代管办主任电话报告并经得同意后才能租车,事后3日内补办书面申请。乘坐火车、轮船、汽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2)住宿费:住宿费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村干部到县及以上出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按省会城市不得超过150元/人/天,其他地州市不得超过120元/人/天,县城不得超过80元/人/天,本县各乡镇出差不报销住宿费。(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省会城市出差的不超过80元/人/天,其他地州市不得超过60元/人/天,县城不得超过40元/人/天,本县各镇不得超过20元/人/天。出差单位已提供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省会城市出差的不超过60元/人/天,其他地州市不得超过40元/人/天,县城不得超过20元/人/天。(5)差旅费报销管理:到镇及以上开会、出差办事、报表等需凭会议通知或相关资料据实报销差旅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超支的差旅费部分由当事人个人自理,使用自己车辆的只能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普通(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和住房流水记录单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可不附发票);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报刊费。各村只能按上级有关规定订阅党报党刊。

4、会议费。各村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村级会议每次不得超过1天,能采取“村村响”等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召开会议。村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会议场地布置费、会议资料费等。(1)村级会议伙食费:村级会议原则上不开餐,因重大紧急会议确需开餐的,按就餐人数不超过20元/人/餐。(2)会议场地布置费:各村召开会议一般放在本村活动中心且秉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布置会场。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场地或临时搭建场地的,须先向村账镇代管办申请并经得同意后才能执行。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需挂横幅标语的参照“宣传印刷费”相关标准执行。(3)会议资料费:村级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公文包和纪念品。文件袋每个不超过1元。需发放打印资料的参照“宣传印刷费”相关标准执行。

5、招待费。各村要全面落实《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字﹝2016﹞54号文件精神,在村级公务活动(包括村级日常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中一律实行“零招待”,不准报销任何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卡、土特产、香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红包”形式赠送上级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单位个人。机关干部下村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在村用餐的,必须自付伙食费,支付标准为早餐10元/人/餐,中晚餐20元/人/餐,交现金给办餐农户。

6、劳务费。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等。劳务费工资原则上按村委与劳务提供者协议价格支付,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

7、宣传印刷费。宣传费指村里自制或购买的各种制度牌和公示栏、宣传标语、印刷资料等发生的费用。(1)制度牌和公示栏:根据室内外不同环境采用普通材质制作,如上级部门有材质规定的且划拨了专项经费的从其规定,但支出金额合计不得超出上级部门拨入的经费金额。(2)宣传标语:需挂横幅的,每副控制在100元以内,其他宣传标语由村委购买灰浆、纸张和墨汁自制。(3)印刷资料:印刷资料按单面印刷每张0.2元,双面印刷每张0.4元计算。

(四)政府或部门安排的非工程项目类专项工作支出。

全国性普查工作、新农合农保资金收缴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等专项开支,从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从其他村级可用经费中列支,相关支出标准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村(居)根据本细则的开支控制标准,制定具体标准,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并报村账代管办公室备案。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凡没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各村(居)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六条 规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1、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上级部门委托代建的项目),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由村(居)民代表投票选定项目理事会,具体负责该项目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财务核算、质量管理等工作。

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采购员和会计等组成并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

项目理事会选举结果,要在村(居)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正式确定。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村(居)主任、村(居)书记不得参加理事会,一个项目选举一个项目理事会。

村(居)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选举和监督项目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村(居)民纠纷、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

2、属政策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村(居)工程总造价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招投标,由村(居)委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433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村(居)民能够自建,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居)项目理事会组织村(居)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水平支付报酬;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村(居)项目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组织村(居)民自建;对村(居)民无能力施工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工程总造价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依法按程序组织邀请招投标;

工程总造价200万元以上的由村(居)委会依法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打捆招标的,依法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党字201632号)执行。太芝庙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太芝庙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本镇各村(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

3、工程项目资金需专款专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农、林、水利、移民后扶、扶贫、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坚持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利用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严禁按比例提成或虚开发票报销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严禁借款、贷款搞工程项目建设

4、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投标、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必须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相关人员都要履行签字手续。太芝庙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太芝庙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本镇各村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工程预算审计结论书和工程结算审计结论书。

5、村(居)委会和项目理事会要将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承建单位、工程进度、责任人、受益人等及时公示。项目竣工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项目理事会财务报告,并责成项目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账。同时,对该项目进行村(居)民满意投票,满意率低于70%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测评,直至村(居)民满意。村(居)民满意后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审计。

6、工程项目资金报账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同时必须附有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项目理事会成员名单及选举投票记录、招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通过招标的需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单、工程预算审计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群众满意率投票结果、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结算审计结论书。

7、村级项目建设可以收取中标单位按中标价格不高于10%的履约保证金。

8、各村(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支付,且累计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完成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且累计支付不能超过项目投资额的95%,余下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方可支付。

9、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村(居)项目理事会成员工资及相关费用、项目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资料费、伙食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度,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下图的举例。

10、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支出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计入工程项目: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工程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11、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后有结余的,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

12、村(居)支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项目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承包承建本村的工程建设;不得非法干预和插手本村工程建设;不得向本村(居)公共建设工程承建单位推销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等。

13、太芝庙镇财政所(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和太芝庙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人员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分别接受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及县监察、审计、财政、农村经营服务站等部门监督检查。

14、各村(居)所有工程项需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承建单位、开工竣工时间、项目理事会成员、受益人、工程预算造价、工程结算造价、负债情况等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7天并拍照存档,然后报太芝庙财政所备案。

第四章财务会审制度

     第十七条 各村(居)严格实行集体财务会审制度。成立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2-4名。村级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全体村支两委干部参加,按季或按月开展财务会审,项目支出报账要及时会审。财务会审时,经手人要对支出票据作出详细说明,在票据上写上具体用途并签字,然后交证明人签字;村(居)财务专管员和村(居)书记先后对票据进行初审和审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支出票据进行仔细审核,并逐笔登记财务票据审核登记簿;对要素不全的票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票据经手人及村干部补办手续;对不合理的支出,应予否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支出,应予以认可,并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确认。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制度。各村(居)法定代表人(村、居主任)是村级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居)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村级财务开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村(居)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居)书记签字审核。开支审批权限为:单项开支不超过1000元的,由村(居)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居)主任审批,村(居)书记签字审核。单项开支1000—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村(居)支两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居)主任审批、村(居)书记签字审核;单项开支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居)主任审批,村(居)书记签字审核;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居)主任审批,村(居)书记签字审核,报账时要附上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所有开支需驻村干部签字、全体村固补干部签字,2000元以上的开支需报片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开支实行按季或按月会审制度,过期不予会审,不予入账。按月会审的应在每月月底进行,按季会审的应在每季末进行。如因战争、重大自然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按规定时间会审的,在不可抗力消失或减弱(不影响会审)之日起5日内完成会审工作。是否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消失或减弱(不影响会审)由太芝庙镇财政所(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认定,对认定不符的可向太芝庙镇人民政府或县财政局申请复议。

第五章票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村(居)所有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适用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共同生产分摊费用、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村民(社区居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时开具。《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适用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该票据不得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不发放到村(居),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票据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村(居)收款时,由村(居)主任和村(居)财务专管员到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办理票据借用手续,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由票据管理员按资金的性质、内容填开相应票据,并将收据联交村(居)财务专管员。

第二十四条 各村(居)财务专管员凭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开出的票据及时(最长不得超过5日)办理收款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经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书面批准。收款资金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后,村(居)财务专管员凭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向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办理票据借用注销手续。村(居)财务专管员不及时办理收款或收款不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的,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的不得借用新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现金和转账支票实行一村一本,由村账乡镇代理会计保管和开具。

第六章印鉴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公章由村会计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会审章由县财政局统一刻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严禁村(居)支两委干部自刻自管自用。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预留的个人印鉴章各自保管。

第七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村(居)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居)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十条 各村(居)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下成立村(居)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村(居)财务公开制度,对本村(居)的财务公开事项进行督查;

(二)对督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当场记录,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负责公开的人员及时纠正;

(三)向太芝庙镇财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反馈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信用社)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村(居)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3.集体工程招标及预决算情况;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5、惠农补贴发放情况;6.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财务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按季度公开的具体时间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按月公开的具体时间为下月20日前。对于多数村(居)民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逐项逐笔公开。每次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财务公开前,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居)支两委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签字后公开,并拍照存档备查,报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公开后,村(居)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应及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解答村(居)民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居)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居)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各村(居)要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八章资金资产资源与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村(居)资金是指村(居)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各村(居)资产主要包括:各村(居)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

各村(居)资源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九条 各村(居)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财务专管员备用金限额不超过3000元,用于支付日常零星开支;特殊情况需超出限额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用款说明,经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预借。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借,须经分管项目的分管领导、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审批。各村(居)支付款项时,必须实行报账制,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不得支付现金,由财务专管员按发票收款人造具花名册(必须包括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身份证、收款人银行账号、金额、付款事项),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直接将钱从该村基本存款账户转入收款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各村(居)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由村(居)财务专管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村(居)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即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印鉴应预留村(居)委会公章印鉴和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村(居)委会主任及村(居)财务专管员个人印鉴。

第四十二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杜绝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村财务专管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凭证及时报账。

第四十三条 (居)财务专管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对村(居)财务专管员的现金实行结账盘点制度,即当天与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代理会计报账后,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数额,并在各自的账表上相互签字盖章。

第四十四条 各村(居)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各村(居)所有资产、资源的购建、出售、租赁、转让及报废需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六条 明确各村资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而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村(居)应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台账登记管理,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入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各村(居)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村(居)财务专管员负责按债权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用途、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村(居)每年至少开展1次债权债务全面清理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核销需经集体研究,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村(居)民公布,报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各村(居)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里开支;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抵押、担保。

第五十一条 各村(居)依法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限期、定责进行清收。

第五十二条 各村(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赤减债方案,采取清收清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法,多措并举化解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第九章   报账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村(居)实行按月或按季报账,但不得跨年度报账。各村(居)应下个月10日前到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报账;各村(居)具体报账时间,以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制定的报账时间安排表为准。具体报账程序如下:

(一)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证实签字后,交村(居)财务专管员和村(居)书记初审和审查;

(二)村(居)财务专管员和村(居)书记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和审查并签字后,提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账或退回补办手续。当事人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居)财务专管员将已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的原始凭证,报送村(居)主任按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

(五)村(居)财务专管员对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填制《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一式两份,分为存根联——村(居)财务专管员登记备查账依据、记账联——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会计随同原始凭证做记账依据)交驻村(居)干部审核签字,然后定期向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报账。

(六)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对村(居)财务专管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日常支出,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代理会计、主任在《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上签字,对专项资金支出,还须经分管相应项目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七)按以上程序审批后,需付款或转账的开支,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村(居)财务专管员或直接支付给当事人。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通过转账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八)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十四条 各村(居)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代理保管。

第十章   (居)财务专管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第五十五条 (居)支书和村(居)主任不得兼任本村(居)财务专管员。村(居)财务专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十六条 (居)财务专管员应按时记账、报账、报表,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账证相符。

第五十七条 (居)财务专管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守财务秘密。

第五十八条 (居)财务专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原村(居)财务专管员因选举异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资料全部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绝移交或拖延移交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村(居)每月要组织村支两委成员、村(居)财务专管员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财务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一次,学习不少于二个小时,并做好学习登记簿。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条 (居)、支两委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查、审批、越权审批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或聘任财务专管人员或安排非财务专管员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

(五)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各种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七)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吞侵占专项资金的;

(八)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九)公务接待费未实行“零”接待,差旅费、村(居)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授意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的;

(十二)对上级或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十三)违规列报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十五)违规自刻自管自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会审章的;

(十六)不配合太芝庙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清查审计的;

(十七)因村(居)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十八)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居)财务专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一年内无故累计两次不按时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三)库存备用金超过规定限额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财物的;

(六)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村基本账户”、不及时入账的;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罢免。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无故不履行财务会审职责或故意拖延财务会审时间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居)支两委负责人及村(居)财务专管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其本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将各村(居)执行本细则纳入每年的绩效管理,作为考核村(居)支两委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村(居)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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