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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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7-07-29 12:12

       为推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各受委托银行服务大厅(地址详见附表)。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住房公积金协管员信息采集表;
  5、缴存单位的汇缴清册(含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和单位缴交率、月应缴额、合计应缴额、单位公章等项内容)。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调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折(联名卡)。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受委托银行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缴存单位启封申请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市本级办公楼二楼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大厅,各受委托银行服务大厅(地址详见附表)。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邵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部、省属单位参照省会长沙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执行)。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条件成熟时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未再就业的;
  10、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遇到自然灾害与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调离本市的。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各受委托银行服务大厅(地址详见附表)。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未再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3、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户籍证明。
  14、遇到自然灾害与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15、调离本市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各受委托银行服务大厅(地址详见附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一份(到新邵县管理部领取):
  ①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②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③中心指定银行的还贷存折。
  2、担保资料:
  ①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②质押担保方式:质押物凭证、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③个人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身份证、经济收入证明。
  3、购建房资料:
  ①购买商品房: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凭证、产权备案登记证;
  ②购买二手房:房屋转让合同、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凭证;
  ③私人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及缴款凭证;
  ④合伙建房:合伙建房方案、建房花名册、贷款情况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缴款凭证、开发商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备登记证、开发商授权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⑤大修住房: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呈报表、购材料凭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1、贷款受理。借款人持必备资料(见第三条)到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贷款受理柜台进行受理。
  2、贷款审批。经中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审批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
  3、合同签订。借款人接到中心通知后,与贷款相关人员(指借款人及其配偶、房产所有权人、保证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营业大厅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公证手续。
  4、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5、贷款归还。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以免因不正常还款影响个人诚信记录。
  6、担保变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无逾期记录者可向中心提出变更担保的申请,经新邵县管理部审核同意后签订《变更担保合同》。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申请提前结清贷款。经新邵县管理部审批后,可支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新邵县管理部办事大厅(地址详见附表)。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借款人归还贷款存折。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行审批—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
  1、新邵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场所的柜台;
  2、客户服务热线,包括:12329服务热线(目前尚未开通),114服务热线;
  3、柜台服务电话:3680831
  4、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nsygjj.cn);
  5、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柜台、自助查询终端、网站可提供近3年的职工或单位明细账信息,语音电话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站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
  1、新邵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场所的柜台;
  2、柜台服务电话:3680831
  3、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nsygjj.cn);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1、新邵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值班领导;
  2、新邵县管理部服务大厅意见箱和意见簿;
  3、投诉电话:3680831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其他事项: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抵押、评估、公证、担保等收费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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