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的复印件;
3、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或申请备案的有关资料;
4、资金来源资信证明;
5、申请自行招标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B、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的招标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C、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D、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同时提供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四个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县发展和改革局法规股承办
3、县发展和改革局法规股长、分管副局长审核
4、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批准
5、窗口发证
四、审批时限
3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项目二:县级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新邵县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规范的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
3、咨询评估意见(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4、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6、资信证明(或财政性资金证明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的审批意见;2.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的审批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5、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设防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投资股、社会发展股、农村经济股、工业和基础产业股等股室承办
3、县发展和改革局各股室及分管副局长审核
4、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批准
5、窗口发证
四、审批时限
5天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项目三:项目备案工作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邵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1、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包括:1.项目法人(企业)的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农村经济股、工业和基础产业股、投资股、社会发展股承办
3、县发展和改革局各股室及分管副局长审核
4、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批准
5、窗口发证
四、审批时限
3天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项目四: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邵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的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包括1.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内容);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的审批意见;2.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的审批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5.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设防意见;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8、招投标核准意见;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股、农村经济股、工业和基础产业股、投资股、社会发展股承办
3、县发展和改革局各股室及分管副局长审核
4、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批准
5、窗口发证
四、审批时限
5天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