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解读《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来源:县医保局
  • 作者:县医保局
  • 更新时间: 2024-02-05 14:39
来源:县医保局 更新时间: 2024-02-05 14:39
解读《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件名称: 解读《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2024-0180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4-01-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1-08 有效期: 永久


解读《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明确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要求:“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湖南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配套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4号),建立省市两级监测评估数据库,构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触发、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2022年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数据,湖南医保局对照动态调整机制的启动和约束条件开展调价评估,邵阳2023年符合启动条件且没有触发约束条件,可以实施价格动态调整。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1号邵阳市医保局按遴选调整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研究等工作程序,经严密测算,拟订2023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报湖南医保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医保发20241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价格,降低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此次价格调整,在调价总量的基础上,通过降低物耗为主的影像化验类项目价格进一步拓展调价空间,用于支持薄弱学科发展,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共调整339个项目(下调20个,上调317个,删除2个)。其中,调降物耗为主的影像类项目11个,化验类项目7个,调降过高的物理治疗和综合类项目各1个,平均调降28.9%。调升技术劳务为主的手术类项目230个、康复类项目19个、临床诊疗类项目18个、病理类项目14个、精神科项目12个、介入治疗项目11个、药学项目4个和综合类项目9个,平均调升30.7%。删除2个化验类套餐项目(250310101甲状腺功能常规检查、250310102甲状腺功能化学发光法检查)。调价后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更能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政府控总量定规则,医院参与申报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充分尊重专业建议。此次调价工作,在总量调控的基础上,按照“总体平衡、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有升有降”原则制定调价规则,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则自主申报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将医院与医院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发展需要交给医疗机构自行平衡,既充分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又压实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价值提供者、医疗服务价格发现者和执行者的主体责任。

    (三)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执行时间和医保支付政策。此次调价项目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基层价格标准,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确定下浮幅度,但不得上浮。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调价文件自2024年1月6日起执行。此次价格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