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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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县移民局 作者:县移民局 更新时间: 2023-03-28 1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后扶政策实施目标,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5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7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关于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17﹞2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邵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的后扶项目验收工作管理。由省市移民中心组织的验收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后扶项目验收应以自验、初验、终验为序,依次组织进行。
后扶项目实施仅涉及一个乡镇的,自验和初验可合并进行。
第四条  后扶项目自验和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结算。
第二章   验收权限分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移民资金投入大小和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确定。
基础设施类项目:移民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移民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县库区移民事务组织验收。
产业扶持类项目:所有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验收。
第六条  重点移民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先由建设单位和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再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验收;最后由省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终验。
第七条  避险解困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参照基础设施类和产业扶持类项目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内容及条件
第八条  后扶项目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二)经批准的移民后扶项目申请、项目勘察设计等成果;
(三)实施中发生的项目实施调整、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
(四)后扶项目资金计划;
(五)签订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验收内容
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分类为:美丽家园建设项目、移民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避险解困项目。具体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效益及移民受益情况,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第十条  申请后扶项目验收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单位在项目按计划完工、竣工决算完成后向所在乡镇移民办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由乡镇移民办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需经省市县验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初验后,还应将资料报送给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相关部门,提请县移民中心项目验收组按程序统筹安排时间验收。
(二)应提交的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单位向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申请立项的报告及项目申报审批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及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同意;
3、项目单位在确定本项目时所召开的有相关移民代表参加会议的会议记录,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4、本项目的预算清单及其在公开栏内的公示照片;
5、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及项目实施责任书;
6、本项目的结算清单及其在公开栏内的公示照片;
7、项目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对比照片各一张;
8、项目建设承诺书;
9、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自验和初验报告(移民资金投入1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备)、可行性研究报告(3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和5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财评和审计报告(移民资金投入3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备)、项目招投标资料(招标项目必备)、监理报告(原则上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备)、前期工作资料及批准文件、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和隐藏性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结论等。产业开发项目还需提供产业合作社社员花名册及合作社章程、产业项目经营合作模式和效益及移民受益情况等相关资料;重点移民村建设项目需要提供项目设计方案等。
第四章   验收方法与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方法
(一)查阅资料。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所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着重查看项目施工资料、项目收入及支出账目。
(二)听取汇报。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单位、民主理财小组、施工方关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汇报。
(三)现场察看。项目验收组、项目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施工方等一同到项目建设地对项目进行验收,着重核对移民项目的真实性,查看项目质量,核对项目工程量。必要时,可走访当地群众和移民代表,了解项目情况。
(四)填制报表。各部门验收组成员应根据部门职责,采取抽样核量核价的方式,填制《新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程验收计量表》,为出具验收结论提供有力依据。
(五)出具验收结论。对于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历次验收和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归档资料符合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投资已经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能正常运行的项目,经项目验收组全体成员集体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认定项目验收合格的,当场填制《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全部当场签字,验收组长签署明确的验收意见和验收时间,现场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负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明确记载意见并签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对于出现未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或提供验收的资料、数据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初步认定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及施工方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组织
为有效推进全县移民项目的验收进度,加快移民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成立两个项目验收小组。由中心主任负总责,全面督导两个验收小组的工作;中心两名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按照分区域分乡镇的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验收的全面工作;每组选配一名非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责验收小组的日常工作。每个验收小组建议由4名同志组成,验收小组既对项目的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任,又要对验收项目资料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当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情况有不同意见时,组长应提请中心主任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商议。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要求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项目验收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同时,所有参与项目验收的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借项目验收之名,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也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吃、请玩等活动。凡是接到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一律按党规党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验收时发现项目存在不符合移民政策和资金投向,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和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实施,或拆分后扶项目投资额度以规避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的,或其他违反水库移民资金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验收组应当建议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收回原项目计划,确保后扶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中,因弄虚作假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处罚,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后重新报请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邵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中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新邵县完善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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