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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7-06-28 18: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县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约会议成本,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少开的坚决少开,做到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务实高效。

  第二章 审议事项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下列情况一律不安排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

  (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常规性工作;

  (二)会前未经分管副县长研究、协调的事项和问题;

  (三)汇报材料未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的议题;

  (四)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和问题;

  (五)上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可按照执行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协调决定的事项;

  (六)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申报

  第六条 严格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报。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申请填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

  (二)征求意见。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签字后,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

  (三)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对议题提出单位申报的议题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字确认;

  (四)筛选汇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总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五)县长签发。根据县长确定的议题,排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安排表》,呈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周四上午进行收集完毕。周五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将有关议题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审阅。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必要时,县长可以直接决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县长审定前,分管副县长必须先行研究和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逐条列明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特别重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听取专题汇报。

  涉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议题,原则上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涉及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出具明确意见提交上会。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议题提出单位要抓紧精心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务必精炼简短,主体汇报材料字数不得超过1500字,有关背景说明、政策依据一并作为附件,需会议决策的事项须逐条表述清楚(一般应在主体汇报材料正文最后组成部分表述)。汇报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具体把关,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九条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议题提出单位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每周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二上午,议题一般安排5个,每个议题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内。在会议召开期间,非特殊情况,未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会议研究。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直接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再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安排。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等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综合的副主任、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经研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县政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组室长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

  (一)议题提出单位汇报,应简明扼要,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作补充汇报,时间不超过3分钟。

  (三)分管副县长发言并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时间不超过8分钟。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若无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不再讨论发言。有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需要发言的,要简明扼要、直奔主题,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五)县长决策。

  第十三条 分管副县长或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确因工作需要急需研究的,分管副县长须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向会议提交其书面意见。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严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律: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准请假、不准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副县长专题会议、部门会议等必须服从常务会议。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其他未经安排人员不得进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场。

  第十五条部门和乡镇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信工具的发声系统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项;禁止吸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出台会议纪要,内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依法予以公开。新闻媒体应如实报道会议内容,重要事项要详尽报道。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凡执行不力,出现懒政怠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县监察局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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