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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12-03 10:23

新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经研究,决定取消7项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市级下放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于公布取消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2.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3

设立分公司备案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取消

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6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7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的处罚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八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相应取消

附件2   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下放部门

承接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公路管理局

县公路管理局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2

市公路管理局

县公路管理局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3

市公路管理局

县公路管理局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属县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4

市公路管理局

县公路管理局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属县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邵市政发〔2018〕15号文件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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