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住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局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四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省、市、县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六条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为住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
第七条 学习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法。
第八条 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局行政执行股负责指导、督促局执法股室及委托执法单位制订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各执法组织自行安排。
第九条 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