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
四、行政执法常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者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