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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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县住建局 更新时间: 2023-11-02 17:03

第一条 为规范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幅度;

   ()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要求听证权。

第五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建设违法行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相应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有适用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有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加重处罚授予种类、幅度选择权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中选择的,应当选择适用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最相适应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四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情形的,予以一般处罚。对于依法适用三种及以上处罚种类的,应适用程度中等的处罚种类;对于只有两种处罚种类的,一般应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从轻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从重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具体详见《裁量基准》)。

适用从轻数额罚款的可以定为法定幅度的最低限;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1%至5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从重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5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罚的,依照对应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在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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