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责任,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无缝对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对标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工作的通知》(湘建设函〔2019〕84号),如期完成移交工作。6月30日前,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派员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保障人员力量。各地应根据职责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有关人员编制配备可参照如下标准掌握:长沙市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他市州原则上不少于3名,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少于2名。所需人员编制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量内进行调剂,难以调剂的,也可将同级其他单位空余编制周转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待其腾出编制后,再将周转编制予以收回。对于任务较重的地区可将相关事务性工作交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人员编制不够的,可进行适当调剂。
三、落实经费保障。一是相关行政事业增编人员和运转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分级保障。二是事务性工作经费保障按原渠道执行。事务性工作原则上由各地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分级保障,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经费,从施工图审查服务费中列支;消防设施检测委托方式与工作承接前保持一致,相关费用由建设委托方承担。
四、确保专编专用。调剂周转的编制必须用于补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业性人才。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选聘工作由各地自行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纳入编制的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做到专编专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