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xinshao.gov.cn/c501/20180606/i66159.html
XSDR-2018-01006
新政办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新邵县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土地开发项目及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项目的申请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法人、个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土地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三)不得涉及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开发后新增耕地权属关系不变。
(四)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乡镇村组和群众支持,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申请主体应与拟开发土地所在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合同期满后,实施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与当地村组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六)周边条件便利,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七)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八)土壤质地较好,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
(九)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身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不得选址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河流行洪区、退耕还林区、生态公益林、有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等区域。
第五条 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旱土原则上应达到30亩以上,允许个人小块开发土地新增耕地,并打捆验收,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新增耕地的质量应达到耕地质量评定等级9级以上,开垦技术符合当前新增耕地开垦技术要求。
第六条 土地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项目选址。项目选址由申请主体先行选择拟开发地块并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选址申请,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要求的拟开发地块出具选址踏勘报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开发地块的耕作层、表土剥离及耕地质量进行论证,并按规定出具论证意见或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地类的由申请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并取得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申请主体应取得拟开发地块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支持项目实施意见书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及有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立项批复,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经批准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测量,根据拟开发土地类型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程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及预算,每单块按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开发为水田的最高不突破25000元/亩、旱土改水田的最高不突破22000元/亩、开发为旱土的最高不突破8000元/亩,原则上设计不予超标,工程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经县工程变更监审小组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设计方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征求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开发为水田、旱土改水田、“坡改梯”项目要制定设计标准模块,具体设计方案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农业、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准模块进行设计评审和投资预算评审,并出具相关评审意见。县财政部门根据投资预算评审意见,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四)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并承担监理责任。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质量建设和技术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项目实施中的矛盾纠纷。
(五)项目验收、确认、报备。
1.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申请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出具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牵头组织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村委会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县审计部门或县有审计资质的中介单位按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2.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行政验收,申请行政验收应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项目验收重点是复核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质量、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行政验收并出具项目行政验收意见。
3.项目行政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核实。通过验收核实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及时完成报备工作。
对未通过验收和核实的,由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核实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核实。
第七条 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项目验收指标确认后支付实际施工费用的75%,余款25%作为新增耕地3年后续耕种保证金。后续耕种到位的按第一年5%、第二年10%、第三年10%的比例,经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确认后逐年支付,没有通过验收指标确认的项目不支付工程款。
对新增耕地项目后续耕种到位的,逐年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补助标准为:
新增旱地的: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600/亩(按3年,每年200元/亩计算);
新增水田的(含旱土改水田):补助新增耕地培肥费用1200/亩(按3年,每年400元/亩计算)。
新增耕地培肥费用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并共同出具当年后续培肥到位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逐年支付。
第九条 对土地开发项目采取奖励措施: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沟通干群关系并及时做好联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对各乡镇分配年度任务。将土地开发任务纳入乡镇绩效考核,对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按新增耕地确认指标面积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开旱土、旱改水3000元/ 亩,开水田5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年内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并扣减责任乡镇政府3000元/亩、5000元/亩的工作经费。
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按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对耕地等级评定达到8等(含8等)及以上的项目按3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每提高一个等级,奖励补助提高100元/亩,以此类推。
对超期不能完工的施工单位列入土地整理工程不诚信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开发,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支付方式为实施主体全额垫资,确认指标后根据施工合同,按财务审计结论支付。
项目资金、补助奖励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付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项目专户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县内所有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耕作层剥离,并将剥离的耕作层堆放到指定范围,用于提升新增耕地质量。所需资金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认。
第十二条 所有开发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施工流程和设计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邵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6〕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