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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 2021-11-08 09: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8-02519文号:湘政发〔20185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800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2-12-31
签署日期:2018-05-08登记日期:2018-05-08所属机构:省政府
所属主题:发文日期:2018-05-08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1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5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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