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21-00001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91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21〕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21-02-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2-19 有效期: 2023-07-11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新政通〔20211

为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红线,提升粮食产能,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遏制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粮、棉、油、菜、果、药材等农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除外)的水田和旱土。

二、严禁耕地抛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的,如继续抛荒,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对造成耕地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耕地生态环境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实行宜粮则粮,应种尽种。永久性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水稻、玉米等粮食生产,进一步“压单扩双”,发展双季稻生产,增加粮食播种面积。辖区内新出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落实惠农补贴政策。严格按照“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谁种粮、谁受益”原则,据实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等惠农补贴。抛荒耕地的,一律取消当年补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五、鼓励依法流转土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引导农户将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育、代插、代管、代收、代防和代烘等生产环节服务。

六、违反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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